(2013)仪法执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中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中顺,男,汉族,1948年1月出生,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仪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中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中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中顺在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盘分社8813****8791账号内的存款26000元扣划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