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呈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刘发荣与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发荣;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呈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刘发荣,男,彝族,1966年2月8日生,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住楚雄市。委托代理人龚林莉、肖淩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负责人陈金木。地址昆明马金铺化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荣诉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刘发荣以“与被告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民事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发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发荣撤回对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刘发荣承担。审判员 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昱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