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朱某甲、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朱某甲,沈某,朱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单燕红。被告朱某甲。被告沈某。被告朱某甲、沈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叶平、郁佳佳。被告朱某乙。法定代理人曹某甲,身份情况同本案原告,系朱某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朱某甲、沈某、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甲、沈某、朱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甲撤回对朱某甲、沈某、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8520元,由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