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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建琪、张军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李建琪,张军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负责人:褚志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建琪,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张军本,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建琪、张军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