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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守风、曲善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守风,曲善恒,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081-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被执行人王守风。被执行人曲善恒。被执行人李雷,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守风、曲善恒、李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