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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恢执字二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姜金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字二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熊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熊某货款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度作出的(2006)陂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24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明:对被执行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存款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城镇住房的权属登记。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熊某身份证地址,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熊某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该案申请执行标的72240元暂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该案经合议庭评认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恢执字二第0006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