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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迅科电器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迅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魏幸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岳晓琳、郑伟韬。被告杭州迅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杭州迅科电器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