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虹桥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教育体育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虹桥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宝鸡市虹桥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权广科,任总经理。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明科,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虹桥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教育体育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虹桥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