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先何数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地源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先何数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地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深圳市先何数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66265953-3。法定代表人郑治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广绍,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地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074368836。法定代表人傅世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就解除租赁合同等事宜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先何数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先何数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洁虹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