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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华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17号原告深圳华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宇,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伟。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华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2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90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