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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加庚诉被告信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庚,信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陈加庚,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系信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信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庚诉被告信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妥善解决,原告以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