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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李家翠与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翠,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20号原告:李家翠,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闵敦保,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河南省信阳市桐柏县。被告: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产业聚集区(福民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郑俊峰,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负责人:李震,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翠与被告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信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翠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翠撤回对被告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信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