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00120号移送执行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建西。本院在执行许佑硕与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黄建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我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义务,由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14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故被执行人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案号(2013)雨破(预)字第00001号)。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也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案号(2013)雨破(预)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黄建西作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2)马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琦审判员 卜仕海助审员 韩丁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