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波与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唐波;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高民保字第467-1号 申请人唐波。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波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吉涛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