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密执字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岳彦增诉邓建明、李建波、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彦增,邓建明,李建波,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密执字672-1号申请执行人岳彦增,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波,又名李建坡,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岳彦增诉邓建明、李建波、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李建波、李建民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建明、李建波、李建民银行存款1022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