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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99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子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