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99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子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