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三葛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三葛村民委员会,胡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军,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三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克建,主任。被告胡永,男,1968年4月18日。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三葛村民委员会、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胡永的有效地址,致本院无法查明被告身份及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1元,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小元代理审判员 施显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杨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