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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鱼台县更学建材销售部、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催字第68号申请人:鱼台县更学建材销售部负责人:张更学。异议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L4989673-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远大道****号。负责人:罗洪钦。申请人鱼台县更学建材销售部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00005122151616,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出票人为绍兴百丽恒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绍兴柯桥支行,收款人为邹城市鲁航经贸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济宁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通过报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