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善根诉被告许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善根,许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反诉被告):蔡善根,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委托代理人:忽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许从林,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志峰,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蔡善根与许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蔡善根及反诉原告许从林均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蔡善根与反诉原告许从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蔡善根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许从林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本诉原告蔡善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许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