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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调确字第4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张×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调确字第41060号申请人张×1,女,1956年6月8日出生。申请人张×2,男,1948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张×2之妻),1953年5月31日出生。申请人张×3,女,1954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张×4,女,1950年4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5,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2013年11月11日,本院受理了张×1、张×2、张×3、张×4、张×5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建斌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6与郭×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张×2、张×5、张×4、张×3和张×7五个子女。张×6于2004年10月17日去世,郭×于2008年8月26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张×7后来更名为张×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东里×号楼×门×号房屋系张×6单位福利分房,所有权于2003年11月3日登记在张×6名下。2013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张×1、张×2、张×5、张×3、张×4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张×1继承朝阳区机场南路东里×号楼×门×号父母遗留房产;二、张×2、张×4、张×5、张×3应于人民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协助张×1办理朝阳区机场南路东里×号楼×门×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1、张×2、张×5、张×3、张×4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京朝机(2013)调字×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1、张×2、张×5、张×4、张×3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京朝机(2013)调字×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建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玉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