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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