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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吴彩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平,吴章驰,蔡细娥,朱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04-2号申请执行人吴彩平。申请执行人吴章驰。申请执行人蔡细娥。被执行人朱坤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坤山发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朱坤山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坤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扣划,强制其履行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朱坤山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坤山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