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终字第27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胡雅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武侯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瑕疵情况已通过补证方式予以完善,并排除他人涉案,陈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盛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胡雅君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明审 判 员 司良民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