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台州力超电机有限公司与李东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力超电机有限公司,李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742号原告:台州力超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江。被告:李东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力超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明李东明122197812162298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东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流动人口登记表及房产证能证实被告的户籍已从安徽省临泉县迁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并居住在台州市路桥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凯审 判 员 郝为民审 判 员 李彩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