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一江与樊功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殷孩景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