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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韩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