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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陈铁锁案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铁锁,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襄汾县桥西街陈郭村人,农民,捕前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辩护人范仲淹,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一(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铁锁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燕、许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铁锁及其辩护人范仲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铁锁在其居住的汾水旅社登记室内,因承包旅社澡堂一事与周浍生发生口角,后陈铁锁将周浍生捅伤致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铁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铁锁辩解作案凶器是从被害人手中所夺取。辩护人认为陈铁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铁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原告人所受损失,建议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铁锁在其经营的位于襄汾县城南大街的汾水旅社内,将被害人周浍生从旅社澡堂接待室叫到其所居住的旅社登记室内,期间二人因澡堂承包一事产生争执、厮打,被告人陈铁锁持匕首朝被害人身上捅刺三刀并致其倒地,后陈铁锁呼叫他人将周浍生送医院抢救,周浍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浍生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陈铁锁闻听周浍生死亡的消息后,乘车辗转逃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2012年12月2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奎屯市别依斯小区“圣源商店棋牌室”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徐会云(又名徐红云,被害人周浍生之妻)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陈铁锁将其丈夫周浍生用刀子捅伤,其和李军良、祁明、陈永青等人将周浍生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证言(1)证人樊廉洁(被告人陈铁锁外甥)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他在汾水旅社陈铁锁屋里看见周浍生在地上躺着,陈永青、祁明往起扶周,徐会云和陈铁锁吵嚷着,期间陈铁锁让叫车把人往医院送。车来后他和陈永青、祁明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返回后发现陈铁锁已经跑了。(2)证人陈永青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他在澡堂接待室坐着和周浍生等人闲聊,期间陈铁锁拉上周浍生出去了,几分钟后他听见陈铁锁叫“快救周浍生”,就赶快和李军良、齐(祁)明等人去了陈铁锁屋里,见周浍生在地上躺着,上衣被血浸透,后他和齐明、徐会云等人将周抬上车送去医院。(3)证人贾建明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他在汾水旅社看见陈铁锁和周浍生进入屋内,约10分钟,陈铁锁叫徐会云赶紧救周浍生,后徐会云、齐明、陈永青等人将周浍生抬到陈铁锁让他叫的出租车上去了医院。在医院听说周不行后,他就跑回陈铁锁的住处,发现人已经不在了。(4)证人李军良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他在澡堂接待室和周浍生、徐会云等人坐着,后陈铁锁酒后进来拉上周浍生说出去一下。七八分钟后,他听见陈铁锁叫快救周浍生,就赶快和陈永强(青)、齐明、董红星等人去陈铁锁屋里,见周浍生在地上躺着,上衣腰部被血浸透了,他就赶紧去叫车,车叫来后发现周浍生已被送到县医院。(5)证人董红星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她去汾水旅社澡堂洗澡时周浍生让她买烟,回来后见了徐会云和园蛋,没见周浍生。后来听见陈铁锁在窗口叫人救周浍生,有人把周浍生从陈铁锁屋里抬了出来。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襄汾县城区南大街西段路北汾水旅社内,该旅社内有北房七间,自东向西分别是:第一、二间为新疆人租住,第三间为镶牙所,第四间为登记室,第五间为宿舍,第六、七间为澡堂,中心现场位于登记室。勘查可见:登记室东西宽3.6米,南北长7米,中间靠东侧距墙3.5米可见一组合柜,紧靠东墙可见七节转角沙发,紧靠组合柜有一1.5m*0.5m*0.45m的玻璃茶几,西墙下有一暖瓶。综合柜北侧紧靠东墙可见一双人床,床上被子凌乱。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陈铁锁住处提取到17颗猎枪子弹,2把匕首。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铁锁从不同外观的5把带把刀具中辨认并确定4号刀具(案发后从陈铁锁屋内提取的刀具之一)是其致死周浍生的刀具。6、(襄)公(刑)鉴(尸)字(1996)01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浍生全身多处表皮剥脱,左肩胛骨处可见0.5*0.2cm创口,深至皮下,向前7.5cm处可见0.5*0.4cm创口,深至皮下,左前胸部距正中线14cm锁骨下15cm处,可见1.5*1cm创口,下缘整齐。鉴定意见:周浍生系被锐性物体刺入胸腔至左心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7、被告人陈铁锁供述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他因汾水旅社澡堂承包一事将被害人周浍生叫到该旅社登记室内。他提出不想再把澡堂承包给被害人后,被害人提出要他将装修澡堂的费用退回。由于觉得让退的钱较多就和被害人发生争执,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掏出一把20多公分长、白色塑料把的刀子捅向他头部,他夺过刀后在被害人上身捅了两三刀,看见被害人倒地后就叫了徐会云等几个人将周浍生送到县医院抢救.当听人说周浍生救不活了后就坐汽车到侯马,在侯马坐火车到西安,然后坐火车逃到新疆奎屯市。刀子则被扔到汾水旅社院里的花池内。8、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陈铁锁及被害人周浍生的身份信息情况。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铁锁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会云、周朝所受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起诉,已获本院准许。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证人陈永青、贾建明、李军良等人的证言均可证实1996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铁锁将被害人周浍生拉至其居住的登记室内,后听到被告人的呼救声,几个证人进入登记室后发现被害人受伤倒地的情形;被告人陈铁锁当庭供述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案的动机与手段;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铁锁持刀杀害被害人周浍生的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陈铁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周浍生案发前随身携带有刀具,且被告人陈铁锁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存在矛盾之处,2012年12月22日其接受讯问时供称“然后就和周浍生吵了起来,中间周浍生拿出刀子吓唬我,我趁他不注意,夺下他手中的刀在周身上捅了几刀。”24日供称“我们两人在沙发上就打了起来,打架中周浍生从他身上掏出一把刀子,朝我捅来,捅在我的头上,我就上去夺过他手中的刀子,在周身上捅了几刀。”25日供称“我先打了周浍生一耳光,他就从右裤子包里掏的刀子,刚掏了刀子,我趁周不注意就夺过刀子捅了周二三刀。”综上,对被告人陈铁锁有关刀子是从被害人手中夺取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尸检报告及照片,可知被害人周浍生身上有三处创口,除一处致命外,全身尚有多处表皮剥脱,这与被告人陈铁锁有关双方进行厮打的供述相印证,结合被害人倒地后陈铁锁呼叫他人找车抢救的情节,可知其主观上非但不希望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对辩护人有关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铁锁因琐事持刀捅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案发于199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陈铁锁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与原告人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铁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元峰审 判 员  史晓鹏人民陪审员  马希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