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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颂昌与被执行人林松、乔亚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颂昌,林松,乔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刘颂昌。被执行人林松。被执行人乔亚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松、乔亚娟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5号-1、35号-2、35号701室、25号-5、25号404室及位于威海市古寨东路338号810室、818室、819室、906室、907室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