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洪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洪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刘洪燕,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0元,由原告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