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鑫、王建华与王建华、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王建华,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李鑫。法定代理人:牟秀芳。委托代理人:苏俊跃,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李荣波,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莉,公司员工。被告高强: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负责人李彦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王建华、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鑫担负。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