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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X跃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X跃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深圳市深X跃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鹏。被告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梅,北京市百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乐。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9497元及利息2481.3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29日暂计至2013年7月21日,利息支付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货款金额:299497元。二、利息:原告在庭审中将诉求利息的起算日期变更为原告的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22日),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三、增值税费:不应抵扣。被告在庭审中以原告未出具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主张应扣除17%的增值税费,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扣除增值税费的约定,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299497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