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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利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利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32号2幢1楼1号、3号、4号。法定代表人曾维明,系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雪梅。委托代理人降红梅,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利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系四川永利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奇,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利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