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学柑与沈朝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柑,沈朝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学柑。被告:沈朝茂。原告李学柑为与被告沈朝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学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朝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学柑起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因浙IX**现代轿车故障到原告修理店进行维修,2012年6月15日,经结算,共计修理费8515元,由于被告资金困难,被告于是向原告出具了一份8500元的欠条,约定2012年8月2日支付,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欠款。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8500元。被告沈朝茂未作答辩。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款、修配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到原告店里修车以及结欠修理费的事实。3、被告户口信息表,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合法证照,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可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欠条,有被告沈朝茂的签名,其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修配清单与欠条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户籍信息表,系合法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3日,被告沈朝茂因浙IX**现代轿车故障到原告李学柑的修理店进行维修。2012年6月15日维修完毕后经结算,共计修理费8515元。因被告沈朝茂未能及时支付前述修理费,被告沈朝茂于2012年7月间向原告李学柑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李学柑汽车修理费8500元,还款日期2012年8月2日。之后,被告沈朝茂一直未支付前述修理费。本院认为:被告沈朝茂尚欠原告李学柑修理费8500元事实清楚,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现原告李学柑要求被告沈朝茂予以偿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朝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学柑修理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由沈朝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201000040285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