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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洪雨与侯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雨,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朱洪雨。被告: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雨与被告侯伟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洪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洪雨撤回对被告被告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朱洪雨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