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洪雨与侯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雨,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朱洪雨。被告: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雨与被告侯伟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洪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洪雨撤回对被告被告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朱洪雨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