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苏静静与刘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静静,刘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59号原告苏静静,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东,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静静与被告刘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静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静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