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党克敏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克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克敏,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克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党克敏驾驶一辆轿车沿小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济市万固寺路口处左拐弯时,遇杨二凯驾驶一辆摩托车,车后乘坐杨丹,沿小风线由西向东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杨二凯死亡,杨丹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党克敏负事故主要责任,杨二凯负事故次要责任,杨丹无责任。案发后,党克敏与杨二凯家属、杨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图、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认为被告人党克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党克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党克敏驾驶晋MT78**号轿车沿小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济市万固寺路口处左拐弯时,遇杨二凯驾驶某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杨丹沿小风线由西向东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杨二凯死亡,杨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2013年8月22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2013第000817号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党克敏负事故主要责任,杨二凯负事故次要责任,杨丹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党克敏家属与被害人杨二凯、杨丹的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党克敏赔偿杨二凯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68800元;赔偿杨丹医疗费等费用3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同时查明,当日案发后,被告人党克敏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17日12时28分群众(1306801****)报警称:在永济蒲州镇万固寺路口,一辆出租车与一摩托车相撞,交警队已受理。重复报警电话1311124****(党克敏的电话)。2、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情况。3、被害人杨丹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8月17日11时许,杨二凯骑摩托车带着自己在永济市万固寺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的事实。4、永济市人民医院诊断书,证明被害人杨丹的伤情情况。5、证人刘一凡的询问笔录。证明杨二凯系芮城县风陵渡镇阳贤村人;杨丹系芮城县风陵渡镇中级村人.2013年8月17日,其和杨二凯等人准备到永济鹳雀楼,杨二凯当时骑的我的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车后坐着杨丹,快到永济高速路口时,发现杨二凯没有跟上来,其就骑摩托车回去看,行驶了一小截路时,看见杨二凯骑的摩托车倒在路上,旁边还有一辆出租车,杨二凯和杨丹躺在路边的树下面,知道出事了,就打电话叫来郑凯旋等人,后将出事的情况告诉了杨二凯的家长。同时证明杨二凯当时没有驾驶证,当时的车速为60km/h。6、证人郑凯旋的询问笔录,证明内容同上。7、王转从的询问笔录,证明杨二凯系其儿子,1997年10月5日出生,芮城县风陵渡阳贤村人,听刘一凡说儿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杨二凯没有驾驶证。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小风线万固寺路口,初步判断受伤1人,现场留有两辆肇事车辆,一辆为晋MT78**号轿车;一辆为某号摩托车,驾驶人党克敏在现场的事实。9、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10、车物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两车有接触相撞的事实。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两辆肇事车辆的情况及党克敏有驾驶证C1;杨二凯无驾驶证的情况。12、鉴定意见书:(1)2013年8月19日山西永济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鉴字第4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杨二凯系交通事故致左侧股动、静脉破裂,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2013年8月21日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707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在杨二凯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3)2013年8月22日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第0008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克敏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党克敏负事故主要责任;杨二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杨丹无责任。13、2013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党克敏在现场简述事发经过,后将其带到交警队调查的事实。14、调解书、收据及谅解书,证明2013年9月28日、9月30日党克敏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党克敏赔偿杨二凯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68800元,赔偿杨丹医疗费等费用3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5、被告人党克敏供述笔录。其供述:2013年8月17日12时许,其驾驶晋MT78**号轿车在万固寺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克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党克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党克敏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克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廉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