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杜思岩,现年3周岁。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我赶出家门。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长期分居。我曾在2012年7月4日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后被告仍无改过的表现。我又在2013年2月26日提起离婚诉讼,并在2013年3月19日撤诉。被告的行为仍不能令我满意,还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不改旧日恶习。我实在是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并向法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处理。被告杜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5月7日生育一女孩杜思岩,该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农历3月16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于2013年2月26日起诉,后于2013年3月19日撤诉。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经本院询问被告杜某某家人,被告家人均不知道杜卫超现在在何地居住生活,也无法提供其联系方式。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对被告杜卫超家人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农历3月16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郭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它事宜,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庆斌审 判 员 成双陆人民陪审员 董建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