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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与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张柏金。申请人张卫林。申请人张亚林。申请人张小林。申请人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的委托代理人张柏金,特别授权。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唐小文,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与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与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经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申请人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因胡梅英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已付10000元,还应付60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10日一次性付清;二、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张柏金、张卫林、张亚林、张小林不得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向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不得干扰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秩序、妨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的工作或生活;三、任一方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本院现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