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刑初字第144号陈巨杰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巨杰,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0年5月起任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1年9月10日起兼任平南县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住平××××路私宅。2013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巨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9月23日、1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巨杰于2010年至今任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但陈巨杰在组织村建站人员上门核查的过程中,不认真核实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仅凭申请人自述及村干部口述形成申报材料,并简单拍照应付了事,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对新建房进行丈量,造成思界乡在危房改造中出现先建房后申报、冒名申报、以及新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等违法情形,其中,陈丁、陈戊、陈祖修、蔡某某、甘某某、曾乙、曾进庆、吴丁、吴戊、吴己、黄丙、陈壬、吴庚、杨某某、曾戊、林丙、黄丁、黄戊等18户属于先建房后申报的情形,吕太忠、黄锦华2户属于被冒名申报的情形,曾令军、蔡永华、蔡荣升、樊秀金、蔡明权、尹军仁、姚德森、陈立雄、王兆军、张伟强、王培任、吴壬、陈永、吴均波、曾金燕等15户属于新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的情形。被告人陈巨杰的失职行为导致思界乡2011年共有35户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分别获得了1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00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巨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巨杰于2010年5月至今任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1年9月10日起兼任平南县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分管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但被告人陈巨杰在组织村建站人员上门核查的过程中,不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仅凭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思界乡民政办和村委分别出具对危改户的家庭情况证明、房屋安全评定报告等书面申报材料,便在危改户的审批表签署“同意申请(报)”的审核意见,造成思界乡在危房改造中出现陈丁、陈戊、陈祖修、蔡某某、甘某某、曾乙、曾进庆、吴丁、吴戊、吴己、黄丙、陈壬、吴庚、杨某某、曾戊、林丙、黄丁、黄戊、吴壬(彬)等19户属于无危房或先建房后申报的违法情形。被告人陈巨杰对危改户的违法情形既不向上级部门反映、请示,也不向思界乡主要领导提出处理意见,被告人陈巨杰的不尽职责行为导致思界乡2011年共有陈丁、陈戊等19户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分别获得了1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30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综合证据(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他人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巨杰在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线索,于2013年3月3日对该案进行初查,同年4月24日对被告人陈巨杰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陈巨杰出生于1980年11月10日,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干部任免审批表、思界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证实,陈巨杰于2010年5月27日当选为思界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挂任);2011年8月9日重新当选为思界乡人民政府副乡长。4、中共平南县思界乡委员会文件证实,2011年5月25日、2012年2月1日,思界乡党、政、人大领导先后两次分工,陈巨杰均是分管土地、城建、环卫、城乡清洁工程、协管物流园。5、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证实,思界乡副乡长陈巨杰于2011年8月16日被调整为平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6、中共平南县思界乡委员会、思界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2011年9月10日起陈巨杰为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港市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平南县2011年第一、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平南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关于申请危改补助对象对象建房面积的说明、平南县思界乡2011年第一、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危房改造形式划分为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先由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2011年5、6月逐步启动,7、8月开工,2011年12月底前竣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级危改办。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8、2011年思界乡党委、政府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5月25日陈巨杰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陈巨杰在多次会议上也强调:各村要把握好申报危房改造户的条件,坚持原则,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申报,对不按要求改造对象,如超平方、超层数建设者,进行指正或调整。李甲书记多次在陈巨杰参加的会上强调:“危房改造指标分配各村,通过乡村干部进村屯进行调查核实,把符合条件的农户统计上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陈巨杰负责抓好,乡村建站一定要认真履行好职责,把好关”,除此之外,陈巨杰在会上强调的是完善、上报有关危改户资料方面的问题及危改户的名单,没有提及到危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9、会议记录、平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拨款凭证、2011年思界乡危改名单、危房改造户领款签名表证实,本案的危改户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思界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平南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拨付资金,每户均领取了16000元的政府危房改造补助款。10、本案林丙等19户危改户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申请书、村委证明、思界乡民政办证明等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巨杰代表思界乡政府于2011年7至10月份在本案危房等级为D级(一级)的危改户的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申请(报)”。11、平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实,先建房后申报、冒用他人姓名申报、超过方案规定标准面积建新房的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照收集有关材料,思界乡有陈丁等18户先建房后申请、吕太忠等2户冒名申请、曾令军等15户新建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甲证言证实,其在上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建房户都超面积建房,有部分申报户是先建好房才申请,有部分申报户不属于特困户,是经济状况较好的,而同一个屯有比申报户更困难的家庭却没有得到指标。陈巨杰也清楚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在申请阶段的上门核查他大部分都参与了。其平时和他谈工作时,也曾向他提出过有这些问题存在。他总是说向政府反映,但后来没有见到陈巨杰提出什么改进措施,也没有加大核查力度,原来申报的还是一样得到补助。其等人只是凭申请者自述及村干部口述而形成申报材料、简单拍照应付了事,并没有认真核实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向相邻的群众调查核实。陈巨杰在带队上门核查的时候,他都表态像原来这样操作已经可以了,因此没有认真细致的核查。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核,他没有严格把关,否则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2、证人吴甲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其在陈巨杰的带领下参加上门核查危改户情况的工作。第一次上门是核实危改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第二次是新建房子倒地梁后上门核实建房面积,第三次是封顶后看是否已建好。对面积的核实其等人没有丈量,只凭肉眼看。基本上都是超过60平方米,但申报材料全部填写为60平方米。发现超面积的现象后,其和曾甲都向陈巨杰反映过,陈巨杰说等他请示过县危改办再说,过几天,陈巨杰对其和曾甲说,县危改办答复说不超太多就可以,七八十平方上面都默认。就这个问题陈巨杰没有叫其请示过上级有关部门,其也没有请示过。3、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5月17日任平南县思界乡党委书记。其任书记期间,是陈巨杰分管土地、城建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属于城建这块,所以是由陈巨杰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是由陈巨杰安排职能部门村建站实施这项工作。班子会一般是分管领导陈巨杰在会议上宣读年度内的危改户指标的名字、户数,然后由大家发表意见,危改户的真实性和审核义务是陈巨杰和村建站把关,陈巨杰没有在会上提出过危改户存在超面积的问题,陈巨杰或村建站长都没有向其汇报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其不知道超面积这回事。思界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没有讨论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4、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1年间,就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大会、小会上强调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材料,按章办事,没有就具体出现的问题提出来讨论,没有听到陈巨杰或其他领导提出过有超出面积的现象。5、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书记、乡长任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陈巨杰任副组长,其挂名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主要是村建站长曾甲和陈巨杰。竣工验收是分管领导和村建站负责。领导班子会议一般其列席参加并负责记录,不用记录的其就不参加,会上就危改对象的建房面积没有提出什么问题,陈巨杰就危改对象的新建房是否超面积这个问题当时没有提出过。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应由具体做这项工作的陈巨杰和曾甲负责。6、证人覃甲证言证实,危房改造工作是陈巨杰分管。我们挂村工作队长任副组长,负责宣传、资料的收集,没有义务去上门核查验收危改对象新建房屋是否符合标准,分管领导陈巨杰和村建站负责上门核查、审核申报资料,组织验收。就危房改造工作2011年班子开过两次会,陈巨杰没有就这项工作提出过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过存在超面积问题。7、证人林甲证言证实,陈巨杰分管思界乡危房改造工作。其挂点相塘村。上门核查验收是由村建站和挂点干部、包片干部一起进行,验收是由陈巨杰和村建站组织人员去验收。对村委上报的申报材料其等先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其等桂村干部审核后递交给村建站,再由村建站交给陈巨杰把关,最后由陈巨杰在党政班子会议汇报讨论通过。2011年在班子会议上,陈巨杰没有提出过危改对象存在超面积建房的问题,在其他会议也没提出过。8、证人毛某证言证实,据其回忆,没有在会议上专门讨论过危改户超面积问题。9、证人韦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5月-2013年3月任思界乡政府乡长。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陈巨杰分管。危改户是否符合条件由陈巨杰和村建站站长曾甲具体把关。乡政府接到村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由陈巨杰组织各挂村干部、村建站人员会同各村村干部上门核查。陈巨杰曾向其汇报过危改房超面积问题,其就要求陈巨杰向上级县危改办请示,后来陈巨杰向其汇报说,县危改办认为超出的面积不是很大就照批。他没说过超出的面积多少属于不大,也没汇报过有多少户超面积,他只说有几户。陈巨杰是否向书记汇报过其不清楚。对于超面积的危改户,原则上不能通过审核,不可以领取补助。乡政府没有就超面积的问题开会讨论。对危改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由陈巨杰副乡长和村建站负责。审批表上是由陈巨杰代表乡政府签批的,按实施方案,签批前必须上门核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验收标准,具体全部由陈巨杰负责实施。验收是由分管领导陈巨杰和村建站长曾甲会同包片乡干部及村干部一起进行验收。10、证人陈甲证言证实,其见过陈巨杰曾向乡长韦某提出过超面积问题,后来乡长要求陈巨杰与村建站人员向上级反映,后来的情况就不清楚了。陈巨杰没有在会议上提出过危改户超面积问题。11、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陈巨杰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其挂点村(5月份前新旺村,后南荫村)的乡干部也参与审核申请户是否属于方案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困难户或其他困难户,原住房是否属于危房,如材料不符合要求,陈巨杰会通知其等补充完善,对于新建房的面积的核实没有很重视,建房结束后主要是拍照证实房子已建好。12、证人覃乙证言证实,其参加其挂点新旺村的农村危房改造的部分工作。当时各村都是重点对危改对象是否属于方案中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困难户或其他困难户进行核实,至于对实际建房的面积,当时并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有时陈巨杰也带队去过,主要是督促有关危改户完善有关资料、加快进度。李甲书记强调不合条件的一定不能给。班子会上没有听陈巨杰或其他领导提出过存在超面积建房的现象。13、证人黄甲证言证实,就危房改造工作李书记在大会、小会上强调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材料,按章办事,不合条件的一定不能给。14、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平南县住建委村规室主任,县危改办下设办公室即住建委村规室。村规室没有义务去审核乡镇报送危改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由各乡镇政府审核,因为危改方案明确规定由乡镇政府初步审核然后报送县危改办审批。乡镇政府具体有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方案规定由县危改办去组织竣工验收,实际上其等没有人手去做这件事,都是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去验收。通过抽查,其等发现有严重超面积的问题,五保户基本不超面积,其他危改户大部分都超面积,对于严重超面积的危改户应立即取消申报资格。除了大新镇,其他乡镇没有人向其反映过危改户超面积的问题,思界乡的曾甲、吴甲也没有向其反映过超面积问题。对于打好地基或建好一层楼再申报,原则上不可以获得危改补助。15、证人陈乙证言证实,其在平南县住建委村规室工作,早两年(2010-2011)其等所抽检的危改户几乎超过60平方。在其任职期间,没有乡镇领导或村建站人员向其反映过危改户超面积的问题。16、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任平南县住建委副主任,其记得有一次陪建设厅领导下来抽检,有个乡镇领导(不记得名字了)问到文件规定“原则上不超过40或60平方米”如何理解,当时建设厅领导口头答复说竣工验收后,生活条件改善之后,可以超出60平方米进行加建。17、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是平南县住建委主任,近几年来区住建厅的领导讲话及有关领导到平南检查危房改造工作时,没有明确讲到可以允许超实施方案的面积来建或允许建多大面积的房,只是说鼓励相互帮助、可以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在上级领导来抽检时其口头跟他们讲过县危改办在抽查中发现超面积的问题,其不记得向哪个领导反映了,当时上级领导没有明确表态。18、证人蒙甲(平南县副县长)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危房改造工作)动员会议上没有讲过“上一年度已经提出申请的,但没有指标安排的情形下,下一年继续申请符合条件可以优先考虑”这类话,其也不会讲违背实施方案之类的话。19、证人蒙乙证言证实,其村(思界乡官塘村)2011年有15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每户16000元。农户的申报材料由村干部交村建站,后由分管领导副乡长陈巨杰签批。村建站根据上报的材料直接到现场三次实地查看,第一次是对旧危房拍照,第二次是打基础时核实是否开始建房,第三次是完工后拍照。一般是陈巨杰副乡长或镇挂村工作队的干部和村建站的曾甲、吴甲一起来。其管的片2011年得5户,这几户陈巨杰都来过几次现场查看。乡干部下来除了照相,主要是了解一下家庭情况,对建房面积进行丈量,其村的危改户的建房面积都超过60平方米,最小的都有90平方米,他们说照样帮申报上去,是否得到就不确定。2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村(思界乡新旺村)2011年得20个危改指标。其等将申报材料交到乡村建站后,由村建站派人进村对危房、地基、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进行核实拍照。由分管领导副乡长陈巨杰负责审批。带队进村验收核实的有时是挂村乡干部,有时是分管领导陈巨杰、村建站曾甲都有份带队进村对竣工的危改房进行验收核实,各村包片的村干部陪同上门拍照核实。2011年乡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只是拍照没有丈量建筑面积,我们村竣工的危改房几乎都超面积,一般都超过核定面积10-20平方米左右。这些超面积的危改房户主全部都领取了危改房补助。今年乡政府复查危改房才知道有超面积现象,以前因为没有丈量到所以不知道超面积。21、证人吴乙证言证实,其村(思界乡南荫村)2011年得31个危改指标。我们将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材料报送村建站后,乡政府派人上门三次拍照核实,一次是对危房拍照,二次是打地基时拍照,三次是竣工验收时拍照。核查人员仅是拍照,没有进行丈量建筑面积。申报材料由乡村建站审核,上门核查的人员有分管领导陈巨杰和村建站曾甲和吴甲及包片干部。除了几次陈巨杰没有空来之外,几乎每次核查验收陈巨杰都有份参加。我们村申报新建的危改房竣工验收时基本都超过60平方米,没见乡政府核查人员提出过超面积问题,都全部通过了验收,全部都领取了危改房补助。22、证人黄乙证言证实,相塘村有多少户得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不记得了。思界乡村站收到我们报上的材料后,就安排人实地查看危改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第一次是到现场对危改户的旧屋照相,第二次是农户打基础时到现场丈量面积,第三次是封顶时再次来照相。一般是分管的陈巨杰带领曾甲、吴甲加上挂村的镇干部,当地的村干部就陪同。陈巨杰不是每次都到场,但他不亲自到场的情况较少。我们村危改户建房面积基本都是超面积的,乡里下来的工作组发现后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照样批了。二、无危房农户申请或先建房后申请危改户证人证言(一)陈丁、陈戊二户证人证言1、证人陈丙证言证实,其村陈丁、陈戊是拿别人的危房拍照过关,因他们没有危房,危房拍照时陈巨杰不在场。陈巨杰去到陈戊户去拍验收照。陈丁是2011年申请危房补助。陈丁申请的时候已经开始建房了,并且建房时已经没有旧房子,由于要拍旧房子的照片,就到隔离户找了个旧房子来拍照代替。2、证人陈丁证言证实,其住的房屋是2011年建,占地106平方米,建有两层。2011年3月建好第一层,2011年年底建了第二层。其家没有危房。之前其同大哥、父亲一起住父亲的房子。2011年其建好第一层后通过分管危改房指标的陈副乡长办理危房补助申请手续,他说要交手续费,其是2011年年底得到16000元危房补助的,当时其已经建好二层了。3、证人陈戊证言证实,其原来的房屋1998年被洪水冲塌了,其是2010年年底打好基础,2011年建成一层,到2012年领到危改补助后又加建第二层,占地面积112平方米。其是2011年申请,2011年年底的一天拍过危房照片,其是用陈权希的旧房子来顶的,乡村干部都在场,他们没有意见。16000补助款是2011年年底、2012年1月份分两次领取,用于加建第二层。(二)陈祖修户证人证言1、证人陈丙证言证实,陈祖修年纪大了,不可能建房子,但是他几个儿子为了得到危房改造补助,就以他的名字申请补助,实际是他儿子建的房子。2、证人陈己证言证实,其父亲叫陈祖修,眼睛残疾,其有陈柏兆、陈柏炎、陈柏总共四兄弟,其自己一个户口,其父母与陈柏兆一个户口,居住村中旧房子,陈柏炎、陈柏总各自独立一个户口,他俩在其居住的房屋旁边新建有一栋三层半楼房,占地面积114平方米,大概2011年6月左右建好一层,2012年又加建了两层半。陈柏炎、陈柏总是以其父亲名义于2011年7月左右申请危改房补助的。2011年底至2012年初得了16000元补助,才又加建第二层。(三)蔡某某户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其现居住的第一层是在2000年建的,建筑面积大约是120平方米,第二层是在2012年三四月份开始建的,在得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后就建造第二层,面积也是120平方米左右,共得17000元危房改造款。2、证人陈庚证言证实,蔡某某2011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当时蔡某某从别人手上买了一层楼房,为了加高二层,他就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用于加高其买的已建好一层的楼房,后来也得到补助了。3、证人曾甲证言证实,蔡某某申请时陈巨杰带其等到过蔡某某家中核查,已经建好了一层楼房,后来他也得到了危改补助。(四)甘某某、曾乙、曾进庆三户证人证言1、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已建好占地180平方米的一层新房,现还未入住,到2011年曾甲帮其申请建房补贴,2012年春节前曾甲就叫其到乡政府领取16000元的补贴款存折。2、证人曾乙证言证实,其住的房屋是2011年7、8月份开始建,建好第一层后申请危改补助,2011年底得到16000元危改补助款,2012年又加建二层半共三层半,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其不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或其他贫困户。3、证人曾丙证言证实,其以父亲曾进庆名义申请危房补助,其房子在2011年4月份建成一层,过了一段时间,其知道2011年有指标了,村干部曾丁帮办理申请手续,到2011年年底就得了16000元危改补助,后其就加建了第二层。占地117平方米。其打地基和建好第二层时村委和乡政府都有人来过拍照。4、证人曾丁证言证实,曾进庆、曾乙、甘结莲三户都是房子已建好一层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这三户都得到了上级的补助。5、证人曾甲证言证实,2011年危改过程中,甘某某没得到指标后来找其调剂给她,她送了好处费给其。在验收时其发现她的房屋超出平南县有关农村危改改造试点工程文件规定的面积。(五)吴丁、吴戊、吴己三户证人证言1、证人吴丙证言证实,吴戊、吴己、吴丁三户都是建好一层楼房后才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用于加建二层房屋的。后来他们都得到补助了。2、证人吴丁证言证实,其住的房屋是2010年建第一层,2012年建第二层,占地100多平方米左右,共两层。其是2011年申请危房补助,2011年年底和2012年初分两次领取了16000元危房补助。同其这样先建房后申请危改指标的,其村还有吴戊、吴己等。3、证人吴戊证言证实,其住的房屋是2010年7、8月份开始建,到2010年底建好一层,占地100平方米左右。2011年7、8月,其得到16000元危房补助款。其没有申请到,是村干部帮其办理的。2010年其建房时听到乡、村干部说“今年建房有补贴”,后来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建好房后村干部通知其到乡政府领存折。4、证人吴己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农历正月建好一层楼房,占地65平方米,过一段时间,听说可以申请危房补助,其就通过村委提出申请危房补助,其不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2011年11月领取了16000元危房补助款。先建好房才申请危改指标的,其村还有吴戊、吴丁等。(六)黄丙户证人证言1、证人蒙乙证言证实,黄丙户是建好一层楼房后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他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是用于加建二层房屋,后来也得到补助了。2、证人黄丙证言证实,其2010年5月开始建房,当年建好第一层,占地面积120平方米,2011年10月加高一层。2010年其申请危房指标,得没得到批准,2011年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申请,后得到16000元危房补助款。其建第二层时乡干部没有来看过。(七)陈壬户证人证言1、证人陈辛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6月才任村(官塘冲村)干部,陈壬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况其是知道一些,他是建好一层楼房后才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用于加建二楼,后来他也得到补助了。2、证人陈壬证言证实,其住的房屋是2002年建,占地156平方米,当时建有一层,2011年8月加高一层共两层。申请到危改房补助的手续是村干部李月光帮办理。2011年其得到了16000元危房补助款。村干部是知道其加高楼层的。建好第二层楼面时村干部带有两个乡干部来拍照验收。(八)吴庚、杨某某户证人证言1、证人陈癸证言证实,杨某某户不是在大畲屯住的,他在江口买有一层楼房,为了加建二层,他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吴庚户申请时已经建好一层,并且他没有危房,是拿别人的危房来拍照顶替的。他们都得到了补助。2、证人吴庚证言证实,其的房屋是2010年已建好一层,占地90平方米,2011年有危改补助了又加高二层,共三层,其是拿其村吴春的旧危房来拍照过关的,当年其得了16000元政府补助款,用于加建第二层。2011年其加建第二层时乡村干部来拍照过一次。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的户口在官塘村。其家在桂平江口镇西江边即平武二级公路边有两层楼房。当时从别人手买来是一层,2012年其得到危改房补助了又加建第二层,占地80多平方米。其是2011年申请的,应该是在其买屋之后申请的,2012年初领取补助。(九)曾戊户证人证言1、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曾戊申请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曾戊户申请的时候,已经建好一层楼房了,即办申请手续时,该户的楼房已经建好一层,后来该户也得到补助了。2、证人曾戊证言证实,其2010年年底建有一层房屋,占地面积大概100多平方米,2011年申请危改房补助,2011年年底和2012年初分两次领了16000元的危改房补助。(十)林丙户证人证言1、证人林乙证言证实,林丙2011年通过乡民政办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他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他申请拍照时,陈巨杰叫其带去照相,发现他的房子已经建好了两层半,并且装修很豪华,当时连陈巨杰都说这么好的房子,不应该给他补助。2、证人林丙证言证实,其家在2009年1月份打好地基,2010年建有一层楼,2011年4月份建好两层半楼房,同年7月装修。其2009年3月申请过危房补助,直到2011年村干部才肯给申请表其填写,2011年乡干部来核查拍照其的楼房时其已经建好两层半主体,是其到市政府去闹他们才来拍照然后给指标的。当年得了16000元补助。旧房现是其哥住。(十一)黄丁、黄戊二户证人证言1、证人黄乙证言证实,黄丁户是建好一层楼房后才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是其帮其办理申报手续的,后来也得到补助了。2、证人黄丁证言证实,其家2011年正月建好一层楼房,2012年建第二层,都是80平方米,其在建好第一层后于2011年4、5月份就申请农村危房补助,后得16000元用于建第二层。其申请后他们去拍照,2012年建二层时村干部带乡干部来照相。验收。3、黄庆明证人证言证实,黄戊这户是建好一层楼房后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4、证人黄戊证言证实,其家不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其家在2011年建有一层楼房,2012年得到政府给的危改房补助其家加建一层,共两层。占地面积是100多平方米。其于2011年4月份打好地基,其记得其家建到将近一层楼房时就提出申请危改房补助,乡干部来核查时已准备建好第一层。乡村干部来拍过两次照片。其是2011年底和2012年初共领取了16000元危改房补助款,其有一间旧房还没有拆。(十二)吴壬(彬)户证人证言1、证人吴辛证言证实,吴壬户在2011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吴壬户在2010年已经建好地基,2011年开始动工建房子,在吴壬户建好一半的时候,他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后来也得到补助了。2、证人吴壬(彬)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12月份落石脚,2011年5、6月份才开始建,占地面积72平方米,共建有三层。其建房得到了1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金。其是村委会定好指标后才申请的。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叫吴裕彬,2011年建房,2012年10月入住,占地面积65平方米,有三层。2011年吴裕彬得了16000元国家补贴。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巨杰的供述,其任平南县思界乡政府副乡长期间,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了部分不符合危改条件的农户得到了危改补助,造成了国家损失。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应该由其和村建站负责。其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审核危改户申报材料,并代表乡政府签署意见。其有职责亲自带队上门核查。申请阶段其基本都有份亲自带队上门核查,但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则基本没有亲自带队上门核查。《农村危改户申请审批表》是竣工验收后经班子会议讨论后,其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和署名,然后盖政府的公章。由其提交讨论的,但其没有提出过所提交的名单中存在的问题。申报材料由村建站初步审核,其只是看需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及县危改办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材料是否真实。2011年9、10月份,村建站曾甲和吴甲向其汇报过有7、8户超面积有70-80平方米。超面积问题和先建后申报危改房补助的问题是村建站2011年向其汇报其才知道,对于其他冒名申请或无危房申请等情况,村建站没向其汇报过。其对超面积危改户没有核实过。思界乡存在一部分危改户先建好一层才提出申请、使用他人的危房拍照过关、冒名顶替、无危房户得到了危改房补助的问题,这几种情况是不应该享受危改补助的。原因是我们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的时候只是听村干部和申请人讲,没有向相邻村民进一步调查核实,所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申领了补助。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相吻合、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吕太忠、黄锦华两户冒名申报情形属于犯罪情节。经查,吕太忠、黄锦华两户均是拆除旧房后由儿子出资建新房,且将所得的危房补助资金亦投入到建新房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吕太忠、黄锦华两户申领危房补助资金不符合有关规定,故本院对该情节不作犯罪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曾令军、曾金燕等14户新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的情形属犯罪情节。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平南县人民政府、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等部门文件对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认定为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并没有明文规定新建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危改户不得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曾令军、曾金燕等14户申领危改改造补助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本院对该情节不作犯罪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巨杰身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巨杰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巨杰身兼多项工作职责,思界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亦由思界乡多个部门及有关领导成员共同负责,其未履行危房改造核查工作导致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损失不能全部归责于其本人,被告人陈巨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巨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巨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梁法贵人民陪审员 农普升人民陪审员 李春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