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唐乃龙等60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乃龙等,深圳市喜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13-2号申请执行人唐乃龙等60人。员工代表唐乃龙。被执行人深圳市喜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阳。申请执行人唐乃龙等6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3)1609-16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703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另查明我院以深圳市喜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人民币266704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松裕路温屋工业区B栋二楼内的办公设备和物料等一批财物[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1月1日,本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139289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松裕路温屋工业区B栋二楼内的办公设备和物料等一批财物[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139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松裕路温屋工业区B栋二楼内的办公设备和物料等一批财物[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392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