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树彪与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彪,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98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彪。被执行人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树彪与被执行人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16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放弃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1600元;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民执字第00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