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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欧阳某某,女,28岁,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湖南省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甲,男,31岁,汉族,农民。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蒋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朝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曲镇华担任记录。原告欧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某某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在广州番禺相识,2007年两人恋爱,2008年4月28日到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4日生育女儿蒋乙。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不如婚前,经常打骂,婆婆也不给带女儿,原告只有将六个月的女儿送给其母亲带养至今。去年6月原告因宫外孕住院时,被告对其不闻不问,也不同意在手续单上签署家属意见,出院后又对原告进行打骂。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后被告还经常到原告居住地进行打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甲收到诉状后未作答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列举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于2008年11月4日生育女儿蒋乙。3、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记录、清单、发票,拟证明:原告因宫外孕住院及手续情况。4、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上述证据本案被告蒋甲经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欧阳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5年在广州番禺相识后,于2007年开始两人恋爱,2008年4月28日到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4日生育女儿蒋乙。因家庭原因,原告将六个月的女儿送给其母亲带养至今。去年6月原告因宫外孕住院时,被告对其不闻不问,也不同意在手续单上签署家属意见,出院后又对原告进行打骂,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自己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儿。原告以被告不关心自己和女儿,还经常被被告打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被告改正不良习气,珍惜家庭,对原告和女儿多加关爱,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欧阳某某要求与被告蒋甲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朝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镇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