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成德与宋丰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德,宋丰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成德,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在居住地干汊河镇汉寿街AD区54号。委托代理人:王会,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成德与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