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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成德与宋丰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德,宋丰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成德,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在居住地干汊河镇汉寿街AD区54号。委托代理人:王会,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成德与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丰进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