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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抗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缪克伟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抗字第4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缪克伟,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不批准逮捕,现监视居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缪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寻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克伟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缪克伟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检察意见。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检察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吕 磊审判员 邹 林审判员 张凌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