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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杨婷与岳卫东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