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蓝天网吧上网时,趁江某乙熟睡之际,拿走其放在桌上的助力车钥匙,并用该钥匙窃取江某乙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红色卡希路牌助力车。后被告人周某将该辆助力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估价,被盗助力车价值计人民币2034元。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江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江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款收据,实物入库凭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上网登记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且盗窃金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