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汩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辜XX申请执行李X离婚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汩执字第00685号申请人辜XX,男性,地址白塘乡移风村七组被执行人李X,女性,地址屈子祠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辜玉池申请0、李双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0李双应支付申请人辜玉池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年汩执字第00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