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杨秋媛与杨怡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媛,杨怡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杨秋媛。被告杨怡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媛诉被告杨怡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秋媛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