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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咫尺天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被执行人深圳市咫尺天涯网络有限公司,、02铺。法定代表人梁鹏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咫尺天涯网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信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