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迈泓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迈泓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四公里。法定代表人刘利德。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迈泓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法定代表人:范方兵。委托代理人王天麒,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迈泓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